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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奖助学政策

2019年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奖助学政策

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二、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奖学金预算指标。省财政厅、教育厅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

四、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国家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特殊学科专业和师范专业学生给予适当倾斜。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教[2003]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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