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现将免学费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免学费对象:
凡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二、享受免学费比例:
按文件规定,享受免学费的比例是按学校在校生的25%确定。
三、申请认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地贫困家庭子女;
4、家庭主要成员中无18-55岁的劳动力;
5、学生本人残疾或病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6、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7、家庭人口较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其他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
2、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学生本人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情况,或持有高档手机,购买MP3等高档娱乐用品,佩戴金、银、玉石首饰,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染发、烫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等有超出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6、违反学校纪律,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7、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含两门,包括考查课和不允许考试科目);
8、在休学、留级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五、免学费认定工作的一般程序: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班级民主推荐、学生科审查建档的程序。
六、农村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
1、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家长签注意见和姓名,并提交父母所在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等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证明材料。
2、班主任、班委会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全班1∕2。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学生科对申请者进行详细的核查、审查,对确定的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7天,同时组织学生认真填写《甘肃省财政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在公示期间,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科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及时更正。
4、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学生有关信息上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并输入学籍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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