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试招生属于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2〕224号)文件,结合首都体育学院实际情况,制定首都体育学院2023年体育单招招生简章。
首都体育学院是北京市属高校中唯一一所体育大学,创建于1956年,原名北京体育学校,1960年改建为北京体育师范学院,2000年更名为首都体育学院。建校66年来,为国家和北京市培养了10余万名高层次体育人才,是北京市属高校分类发展政策支持的“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在软科“中国体育类大学排名”中,连续两年稳居全国第三位。2021年6月,依托首都体育学院建设“北京国际奥林匹克学院”获国际奥委会和中编办批复,成为世界上第三所由国家政府决定成立的国际奥林匹克学院,也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第一个人文知识遗产。
招生专业
运动训练专业(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国家级特色专业)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北京市级特色专业)
招生项目
首都体育学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是国家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制4年,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面向全国招生,不列分省计划,正式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招生专业 | 招生项目 | 报考要求 | 招生计划 |
运动训练 | 冬季项目: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 夏季项目:田径(不含撑杆跳高)、游泳、篮球、排球(不含女子自由人)、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跆拳道、艺术体操 | 二级运动员(含)以上 | 135人(含保送录取运动员) |
夏季项目:足球(十一人制、不含男子守门员) | 一级运动员(含)以上 | ||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 武术套路、武术散打、中国式摔跤 | 二级运动员(含)以上 | 60人(含保送录取运动员) |
考生须符合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普通高考报名(具体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执行);具备招生项目的二级(含)运动员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
考生须统一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中“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系统”进行注册(验证考生报名资格)并报名,在线支付考试费用。
1. 冬季项目
注册时间:2022年12月1日12:00至12月31日12:00;
报名时间:2022年12月22日12:00至12月31日12:00。
2. 夏季项目(含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
注册时间:2023年2月1日12:00至3月10日12:00;
报名时间:2023年3月1日12:00至3月10日12:00。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四科,每科满分为150分,四科满分为600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
(二)体育专项考试
体育专项考试采用全国统考和分区统考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体育总局委托有关院校组织体育专项考试,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2023版)评分。
(一)首都体育学院分别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和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线,并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分项目制定招生计划。项目之间的录取分数不可进行横向比较。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6)×30% + 体育专项成绩×70%〕,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分项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
(二)足球(女)项目的非守门员与守门员,排球(男)项目的非自由人与自由人按照考生实际情况分别录取;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按照性别分别录取。
(三)对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首都体育学院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首都体育学院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四)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一)收费标准:学费4200元/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学年(注: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为2022年标准,如2023年上级下达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运动健将且在编运动员可使用在役运动员培养方案学习。
(三)考生弄虚作假,或发生考试违规行为,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