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航领域的新闻报道中,常常可见XX通航公司成功获得CCAR-91部运行资质,中国民用航空局授予XX通航公司CCAR-135部运行合格证,XX飞行学院喜获CCAR-141部维修许可证书,XX航空公司同时具备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5部等多个资质。这些数字到底是何种含义呢?
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规定。进一步细分,主要有 F章(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 G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 K章(航空器代管)、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 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N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O章(超轻型飞行器)、 P章(跳伞)。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CCAR121-139部)
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商业运输飞行,包括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 57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单发飞机;旋翼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 30 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CCAR140-149部)
CCAR-14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适用于为在中国登记的航空营运人提供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私人飞行培训、商业飞行驾驶培训、飞行教官课程、仪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