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对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我院大中专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
1. 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 孤、残学生和偏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3. 确因经济困难将要辍学的学生;
4. 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二、减免学费的条件:
1. 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部或部分学费。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不良表现(本学年内没受过处分)。
3.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品学兼优的学生(上一学年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及以上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学费减免程序:
1、在校生:每学年5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减免学费申请,所在班级签署意见,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审核后,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和区、乡人民政府开据的家庭收入证明,报学生处,学生处应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最后由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计财处备案。
2、新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原则上不予减免,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审核、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可以缓期交款,缓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学费减免额度:
1. 视困难程度学费减免额度分为三等,分别减免学费1000元、500元、300元,享受人数不突破学生总数的1%、3%、10%。
2. 减免学费的总额一般控制在学费总数的3%,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五、学生有下列行为者,不予减免学费:
1. 学年成绩有一门不合格者;
2. 当年受纪律处分者;
3. 吸烟、喝酒者;
4. 生活奢华、有浪费行为者。
六、 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除取消减免资格、补足以前减免的所有学费外,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七、 《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经班主任、系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在公示一周后,将审核名单造册,报主管院长批准,交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各单位要共同配合做好特困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积极进取。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更多宁夏财经学校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