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职业学院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烟台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239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烟台高新区滨海中路2018号。 邮编:264670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学制三年。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批准单位:2001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及院系设置:学院位于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占地面积15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9亿元,教学仪器设备2.1亿元,馆藏图书151万册。现设有机械工程系、电气与电子工程系、信息工程系、会计系、艺术设计与公共管理系、经济管理系、对外经济贸易系、建筑工程系、汽车与船舶工程系、食品与生化工程系等10个教学系,拥有专任教师803人,其中教授71人、副教授306人、硕博士535人,高职在校生18771人。开设50余个教学专业,涵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建工、交通运输、财经、商贸、食品化工等9个专业类别。建有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15个、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国家规划教材8门。拥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1个,山东省高水平专业群3个、省级品牌专业群3个、省级示范特色专业9个;省级精品课程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88门、省级实训基地5个;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级教学团队10个、山东省教学名师9人、山东省青年技能名师4人、齐鲁首席技师1人。
第九条 办学成就: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立项单位”“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被评为“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任中国职教学会现代学徒制研究中心主任单位、山东省现代学徒制试点联盟理事长单位、山东中华职教社副主任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学会副会长单位,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黄炎培优秀学校奖”“山东省文明校园”“山东省校企合作一体化办学示范院校”等称号。
第十条 办学理念:学院秉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宗旨和“以学生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理念,把“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实用技能、过硬的职业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学院构建“政府主导、行业对接、企业联姻、项目嵌入”的校企合作模式,与烟台8个县市区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承担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工程项目;牵头组建烟台市服务外包职教集团并成为山东省骨干职业教育集团;与谷歌、一汽大众、上汽通用、万华化学、烟台张裕、东岳汽车等知名企业紧密合作,引进丰田T—TEP、通用ASEP、思科CCNA、FANUC等20余个优质教学项目,校企共建10个专业;建有国家、省、市级培训和鉴定基地20个,开展国培、省培项目25个,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站点38个,年完成社会培训超10万人日,荣获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教学资源50强”和“国际影响力50强”。
学院坚持国际视野,不断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与尼泊尔加德满都大学孔子学院开展“一带一路”汽车技能人才培养;与德国手工业行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师资培训、考试认证基地合作,建成山东省唯一的“德国手工业行会培训考试认证基地”;与西门子公司共建先进自动化技术联合示范实训中心;与意大利制冷技师协会合作开展环保部培训项目。学院与英国安格斯学院、美国凯泽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芬兰卡亚尼应用科技大学、韩国东明大学、日本大阪产业大学等30余个国家的高校开展师生交流、学术科研等合作。2018年,荣获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一带一路国际教育交流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烟台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在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下,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202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要求及原则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区、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 选测科目要求:全部招生专业均无选测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在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批次: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2.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录取专业按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为准。
3.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我院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级统考成绩。
4.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录取时严格按照省核定的计划数录取。
5.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校企合作办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二十五条 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2018]98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实践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我院实际,学院协助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并设立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另外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烟台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进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就业:学院主动为毕业生联系工作岗位,按照“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帮助毕业生及早落实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核查身份证、准考证、电子档案、体检报告等形式进行复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申诉电话0535-6927369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烟台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联系电话:0535—6927062 传真:0535-6927063
学院网址:http://www.ytvc.com.cn 电子信箱:ytdd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