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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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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职中专>珠海艺术职业学院>珠海艺术职业学院2018年五年一贯制高职班招生章程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2018年五年一贯制高职班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广东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确保珠海艺术职业学院五年一贯制高职班单独招生(以下简称“五年一贯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珠海艺术职业学院第五条  学院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广安路2号,邮政编码:519090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珠海艺术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五年一贯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学制

第十三条  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为音乐表演专业40人、舞蹈表演专业30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40人、首饰设计与工艺专业40人,招生计划共计150人。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十五条  具有广东省户籍或符合各地“中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籍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认定: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2015年9月及以前起--2018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第六章  报名和考试安排

第十六条  报名时间与办法符合报考条件随迁子女的《审核表》有关证明材料如下:(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认定: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2015年9月及以前起--2018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各招生院校报名点要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在审核原件和其复印件相符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由各院校统一将《审核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试院。

(二)考试地点:文化课考试考点设在各试点招生的高职院校,考生可就近选择考点参加文化课考试。术科考试考点在珠海艺术职业学院,考生也可在其他院校参加同类术科考试,我院认可其他院校同类术科考试成绩。1.考生报考高职院校按高考收费标准每科25元缴交考试费。文化课按3科收费;术科考试分基本素质和专项基础2科,按2科收费。考生通过如下方式缴交考试费:(1)现场确认报名时当场缴交;(2)领准考证时到相关考点缴交。第七章  招生选拔办法及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凡报考五年一贯制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参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文化课统一考试。五年一贯制招生文化课考试科目实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评卷。音乐、舞蹈、美术术科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设置,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我院认可其他院校同类术科考试成绩。术科成绩合格的考生名单上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学校将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珠海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前三年为6800元/年,后两年按照普高招生入学标准执行(音乐表演专业14800元/年、舞蹈表演专业13800元/年、环境艺术设计专业13800元/年、首饰设计与工艺专业148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每生1500元/年。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传真:0756-3982331招生网址:http://www.zhac.net/xin/zsb/zsb1.asp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监督电话:0756-3982301    传真:0756-398230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珠海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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